首先,什么是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所推行的一项便民举措,旨在推动不同医疗机构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减少患者重复检查,降低就医成本,提高诊疗效率,减少资源浪费,对推进便民就诊和改善患者就医感受具有积极的作用。
其次,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识
检查检验报告单右上角标注“云南省HR”(互认项目前标注*);报告单右上角标注“XXX HR”(如玉溪市HR、新平县HR)(互认项目前标注▲)
再次,如何正确使用互认服务?
1.携带有效时限内的报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全省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志的医学检查结果,原则上施行15日内互认;医学检验结果,原则上施行7日内互认;互认时限应根据具体项目确定。医务人员应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2.完整性:请妥善保存纸质或电子版报告,确保信息清晰可查。
3.主动告知医生:就诊时出示互认报告,并说明检查时间和机构,医生将根据病情判断是否需要复查。
最后,什么情况下需要重复检查?
1.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5.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6.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