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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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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3-3-21 10:39:26  阅读次数: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人类精子库处置,确保人类辅佐生殖技术安全、有用运用和健康开展,确保公民健康,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类精子库是指以治疗不育症以及避免遗传病等为目的,运用超低温冷冻技术,搜集、检测、保管和供应精子的组织。

  人类精子库有必要设置在医疗组织内。

  第三条 精子的搜集和供应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和符合社会品德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盈余为目的进行精子的搜集与供应活动。

  第四条 清洗部主管全国人类精子库的监督处置作业。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清洗行政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人类精子库的往常监督处置。

  第二章 审 批

  第五条 清洗部根据我国清洗资源、对供精的需求、精子的来历、技术条件等实践情况,拟定人类精子库设置方案。

  第六条 设置人类精子库应当经清洗部附和。

  第七条 恳求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组织执业许可证;

  (二)设有医学品德委员会;

  (三)具有与搜集、检测、保管和供应精子相适应的清洗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与搜集、检测、保管和供应精子相适应的技术和仪器设备;

  (五)具有对供精者进行筛查的技术才干;

  (六)应当符合清洗部拟定的《人类精子库底子标准》。

  第八条 恳求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组织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清洗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人类精子库可行性陈说;

  (二)医疗组织底子情况;

  (三)拟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拟设置人类精子库将打开的技术业务范围、技术设备条件、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和组织规划;

  (五)人类精子库的规章制度、技术操作手册等;

  (六)省级以上清洗行政部门规矩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清洗行政部门收到前条规矩的材料后,提出开端定见,报清洗部阅览。

  第十条 清洗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清洗行政部门的开端定见和材料后,聘请有关教授进行证明,并在收到教授证明陈说后45个作业日内进行审理,审理附和的,发给人类精子库附和证书;审理不附和的,书面通知恳求单位。

  第十一条 附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组织应当按照《医疗组织处置法令》的有关规矩,持清洗部的附和证书到核发其医疗组织执业许可证的清洗行政部门处置改动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人类精子库附和证书每2年校验1次。校验合格的,可以继续打开人类精子库作业;校验不合格的,收回人类精子库附和证书。

  第三章 精子搜集与供应

  第十三条 精子的搜集与供应应当在经过附和的人类精子库中进行。未经附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精子的搜集与供应活动。

  第十四条 精子的搜集与供应应当严肃遵循清洗部拟定的《人类精子库技术标准》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供精者应当是年龄在22-45周岁之间的健康男性。

  第十六条 人类精子库应当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查看和严肃选择,不得搜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的精液:

  (一)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许患遗传性疾病;

  (二)精神病患者;

  (三)感染病患者或许病源携带者;

  (四)长时间接触放射线和有害物质者;

  (五)精液查看不合格者;

  (六)其他严肃器质性疾病患者。

  第十七条 人类精子库作业人员应当向供精者说明精子的用途、保管办法以及可以带来的社会品德等疑问。人类精子库应当和供精者签署知情附和书。

  第十八条 供精者只能在一个人类精子库中供精。

  第十九条 精子库搜集精子后,应当进行查验和筛查。精子冷冻6个月后,经过复检合格,方可向经清洗行政部门附和打开人类辅佐生殖技术的医疗组织供应,并向医疗组织提交查验效果。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不得向医疗组织供应。

  制止精子库向医疗组织供应新鲜精子。

  制止精子库向未经附和打开人类辅佐生殖技术的医疗组织供应精子。

  第二十条 一个供精者的精子最多只能供应给5名妇女受孕。

  第二十一条 人类精子库应当建立供精者档案,对供精者的详细材料和精子运用情况进行计算机处置并永世保管。

  人类精子库应当为供精者和受精者保密,未经供精者和受精者附和不得泄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清洗部指定清洗技术评估组织,对人类精子库进行技术质量监测和守时查看。监测效果和查看陈说报人类精子库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清洗行政部门和清洗部备案。

  第四章 处 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矩,未经附和私行设置人类精子库,搜集、供应精子的非医疗组织,按照《医疗组织处置法令》第四十四条的规矩处置;对有上述违法举动的医疗组织,按照《医疗组织处置法令》第四十七条和《医疗组织处置法令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矩处置。

  第二十四条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组织违反本办法,有下列举动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清洗行政部门给予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搜集精液前,未按规矩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查看的;

  (二)向医疗组织供应未经查验的精子的;

  (三)向不具有人类辅佐生殖技术附和证书的组织供应精子的;

  (四)供精者档案不健全的;

  (五)经评估组织查看质量不合格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矩的举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前现已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组织,在本办法发布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清洗行政部门提出恳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清洗行政部门和清洗部按照本办法查看,查看附和的,发给人类精子库附和证书;查看不附和的,不得再设置人类精子库。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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